公告日期:2025-10-24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为公司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和业务流程。公司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公司内控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重要流程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 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以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该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五)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并提出指导意见;
(二)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审议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
(四) 领导公司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 协调公司经营层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第七条 公司经营层负责为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必要的行政资源,协调和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听取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和评价报告,及时掌握公司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配合审计部履行职责,协助、支持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两部分,其中过程评价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结果评价通过量化的经营管理指标对控制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评价的内容包括治理结构、发展战略、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设定、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
第十三条 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达到控制目标的全过程。控制活动评价对各项业务处理
程序的授权批准、职责分工、实物控制、凭证与记录的设置和运用、独立检查程序等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信息与沟通评价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的过程。内部监督评价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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