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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8:43:02 股吧网页版
中科通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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