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应代为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证券投资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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