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通达”或“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中科通达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权
益,或拥有 50%以上表决权,或者拥有表决权不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科通达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中科通达各职能部门,中科通达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中科通达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它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本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 中科通达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或出资额(以下统称“持股比例”),对各控股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依照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4、查阅控股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控股子公司所有经营运作的重要文件;
5、控股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控股子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
6、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中科通达享有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中科通达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1、向控股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本公司在控股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2、由中科通达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3、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由中科通达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4、控股子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中科通达推荐的人选担任;
5、中科通达有权向控股子公司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在控股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其董事会负责;
6、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将重要信息上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本公司证券投资部存档,通报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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