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客观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聘请内部审计主任一名,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熟悉相应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以保证有效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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