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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易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50060-00008 号
致: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必易微”)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

5.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6.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依据公司《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3),2023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8.00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8,40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根据《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截至 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完成回购,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129,955 股,其中 1,040,000 股已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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