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且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形成底稿由内审部门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应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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