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1、募集资金使用需提出申请进行审批,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公司付款流程履行资金使用及审批手续。
2、公司募集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财务部应当按单个募投项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健全完善台账内容,做好实时登记更新,全面、规范、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
项目的投入情况。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强化部门职责分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协调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置换及变更等事宜的资料收集整理,按规定及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负责信息披露,负责会同财务、投资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推进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4、公司内审部门每半年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加强对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用途的审计,加强对使用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后再贷款资金使用的审计,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内控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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