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明确管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下称“《上交所减持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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