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在于规范所有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及中级管
理层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及公司规章制度,从而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反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通过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并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为公司谋取不当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为谋取自身或他人利益,通过隐瞒、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致使公司或股东正当权益受损的不正当行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可预期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故意误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七)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或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窃取或试图窃取公司机密或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或技术秘密;
(九)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谋利活动,或未经授权从事与公司存在商业竞争的经营管理活动;
(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十一)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公司、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公司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
当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各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报告;
(四)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五)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遵纪守法,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举报,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章 对舞弊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持续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坚持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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