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的前提条件
1、在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为负、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股东回报规划期间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三)在公司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每个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3 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大于 5000 万元;
(2)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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