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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01 04:42:27 股吧网页版
8-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9-3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19]AN081-20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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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19]AN081-20 号

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上证科审(审核)[2019]76 号”《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第一轮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51 号”《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第二轮问询函》”)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
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月至6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9)第160253号](以下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新期间的补充信息披露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可能导致发行人不再符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权益登记日 2019 年 9 月 24 日),截至 2019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股东共有 424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合计 361 名,非自然人
股东合计 63 名。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股转系统同意函及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新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的股东北信瑞丰资产-工商银行-北信瑞丰资产盛世新视野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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