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30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之
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金达莱”)对问询函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与招股说明书所用简称一致。
问询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不加粗)
于招股书说明书补充披露内容 双引号“”
因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对本回复
楷体(加粗)
报告的修改、补充
目 录
目 录 ...... 3
问题 1 关于“三类股东”...... 4
问题 2 关于核心技术...... 26
问题 3 关于水污染治理技术装备...... 40
问题 4 关于污水处理运营服务 ...... 57
问题 5 关于重要子公司...... 79
问题 6 关于订单获取...... 90
问题 7 关于环境保护...... 92
问题 8 关于同业竞争...... 97
问题 9 关于原控股股东...... 99
问题 10 关于规范运作...... 101
问题 11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差错更正 ...... 107
问题 12 关于业务结构......114
问题 13 关于原材料、供应商及成本......118
问题 14 关于销售地域...... 134
问题 15 关于污泥降解...... 139
问题 16 关于主要设备...... 142
问题 17 关于研发费用...... 155
问题 18 关于市场推广费...... 161
问题 19 关于收购 ...... 171
问题 20 其他问题 ...... 178
问题 1 关于“三类股东”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首轮问询函第 1 题的回复,公司“三类股东”存在开放式产品、份额分级、层层嵌套、已进入清算期及联系不上等情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包括“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将要取得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项目签字人员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和“除前述情况外,其他‘三类股东’的管理人尚未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三类股东”是否制定明确、可行的过渡期安排。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三类股东”是否均已作出合理安排,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就未取得联系、未取得中介机构及项目签字人员确认、未取得管理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即发表核查意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已采取的核查手段,自查是否已经勤勉尽责,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是否履行内核程序,内核部门是否提出异议,在无法就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 9 的规定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即回复问询函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基本要求,根据该等规定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请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就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三类股东”是否制定明确、可行的过渡期安排
“发行人 “三类股东”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称“《指导意见》”)产品类型、杠杆、分级、嵌套情况如下:
资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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