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1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19]AN081-2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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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19]AN081-24号
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证科审(审核)[2019]455 号”《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核问询函三”),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三之“第 10 题”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二轮问询第 1 题的回复,发行人“三类股东”存在
开放式资管产品、多层嵌套及分级等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情形,及已到期并进入清算期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三类股东”的存续期、清算期;(2)廖志民收购北信瑞丰资产—工商银行—北信瑞丰资产盛世新视野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进展,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深圳市泰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石红翎 1 号新三板投资基金、南方资管—招商证券—南方骥元做市精选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嘉兴惠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盈泰富一号新三板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承诺是否属于“资管新规”所规定的过渡期整改计划,发行人三类股东是否符合“资管新规”及交易所“审核问答”的具体规定而非指导精神,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各“三类股东”的存续期、清算期
根据“三类股东”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调查问卷、访谈问卷、承诺函、
确认函并经查验,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现有的 16 名
“三类股东”(北信瑞丰资产—工商银行—北信瑞丰资产盛世新视野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已经全部转让给了发行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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