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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8:29:40 股吧网页版
灿瑞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使用;

(二)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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