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099 号
致: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 299 弄 2 幢 7 号一楼会议
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及时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 299 弄 2 幢 7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罗立权先生因工作原因不便主持会议,为保证现场会议的有序进行,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余辉先生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3 日,其中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98,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843%,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5,6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52%。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22,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9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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