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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7:24:00 股吧网页版
迈威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外部财务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保证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其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一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 2/3 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的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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