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但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请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
项,涉及的相关指标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及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投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八条 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按以下要求备齐申报投资项目的材料:
(一)申报所需文件材料:
1.投资立项审查表或项目投资申请报告;
2.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
3.经项目研究小组人员签署的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资金来源及有关合作单位资信情况;
5.政府有关文件;
6.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
7.投资项目审批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有关新投资项目的国家宏观政策及区域政策,市场供求现状及变化趋势,竞争对手状况,公司关于新项目的市场开拓、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条件,项目资金来源与运用。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投资管理是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从投资项目的策划、调研、洽谈、可行性论证、报批、筹建、监管及投资回收的全部过程实施的管理。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参与拟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和监督;负责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方向是公司发展规划所要求的业务专业化方向,或与公司主要业务密切相关的项目。公司投资方向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第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规模应以量入为出、力所能及、有效控制和保障权益为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的投资程序应文件化、法律化,避免任何环节的内部协议或口头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以上,需选择至少一家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调研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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