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且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定点意向书或通知书等信息;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
(四)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
(五)对外投资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新进展;
(六)《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的内容未达到强制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批准后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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