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股东会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科创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流转程序逐级审批,经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门予以付款。同时, 财务部门应为募集资金的使用建立健全专门的会计档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能按预期计划使用的,公司必须就实际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根据情况作出决议并公告,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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