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外部财务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且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
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一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的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包括:
(i)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更换
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ii)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iii) 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iv) 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
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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