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9 号上海
博雅酒店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即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
即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0,398,2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88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45,359,249 股,其中回购账户中股份数为 5,998,52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39,360,729 股,下同)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34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404,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
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4,602,378 股同意,83,768 股反对,116,983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7632 %。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84,602,678 股同意,81,897 股反对,118,554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7636 %。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4,588,021 股同意,88,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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