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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7 17:24:00 股吧网页版
热景生物: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上述审批
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投资管理部为本公司及子公司证券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预审和评审的组织、审批程序的履行、项目实施的管理和风险的监控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相关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拟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证券投资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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