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送等相关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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