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控制,明确对外投资程序,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以货币资
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
投资活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除金融资产投资以外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组织实施。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投资
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对外投资的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跟踪实施等事务性工作。
证券投资部按照审批权限,提交总经理审批;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权限的对外投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协同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
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 人力行政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派出人员管理等工
作。
第八条 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应
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及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以及董事
会、总经理认定为重大的对外投资项目,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下同)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下同)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下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口径,下同)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公司市值的比例低于 50%;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或未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或未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或未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低于 5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没有达到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授予总经理
进行决策,具体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主体的对外投资,均应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
审批程序。其中,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还应根据其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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