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
公司关联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
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四)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的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键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
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股东会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的 3000 万元的,此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还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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