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应当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募集的货币资金须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须经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该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
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同一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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