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下同)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有关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于第五条、第八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个人/企业信用报告;
(五)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