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证券代码:688072 证券简称:拓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系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相关股东已作出的公开承诺。
2025年5月30日,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CHIANG CHIEN(姜谦)与其一致行动人吕光泉、LIU YIJUN(刘忆军)、LING FUHUA(凌复华)、WU BIAO(吴飚)、ZHOU REN(周仁)、SIANCHE CYNTHIA CHANG(张先智)、CHANG HSIAO-YUNG(张孝勇)(以下合称“8个自然人股东”),以及公司11个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芯鑫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鑫和”)、共青城芯鑫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鑫全”)、共青城芯鑫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鑫龙”)、共青城芯鑫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鑫成”)、共青城芯鑫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鑫旺”)、共青城芯鑫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鑫盛”)、共青城芯鑫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鑫阳”)、沈阳盛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沈阳盛腾”)、沈阳盛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沈阳盛旺”)、沈阳盛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沈阳盛全”)、沈阳盛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沈阳盛龙”)(以下合称“11个员工持股平台股东”,与前述8个自然人股东合称“姜谦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通知,现将具体情况
一、关于姜谦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1、一致行动关系的形成情况
2014 年 5 月 27 日,刘忆军、凌复华、张先智、张孝勇、沈阳盛腾、沈阳盛
旺、沈阳盛全、沈阳盛龙与姜谦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2015 年 4 月 20 日,
吕光泉、刘忆军、凌复华、吴飚、周仁、张先智、张孝勇、沈阳盛腾、沈阳盛旺、沈阳盛全、沈阳盛龙与姜谦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协议约定,吕光泉、刘忆军、凌复华、吴飚、周仁、张先智、张孝勇、沈阳盛腾、沈阳盛旺、沈阳盛全、沈阳盛龙与姜谦因此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提案权、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等权利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遵从姜谦的意见,与姜谦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行动的有效期至各协议签署方协商一致解除之日止。
2019 年 12 月 18 日,吕光泉、刘忆军、凌复华、吴飚、周仁、张先智、张孝
勇与姜谦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除姜谦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将其所持公司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姜谦行使。
2021年 3月 30日,11个员工持股平台股东与姜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11个员工持股平台股东为姜谦的一致行动人,并约定如下事项: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行使提案、建议、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与姜谦保持一致,以姜谦的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协议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发上市后满 3 年之日,有效期届满后,除非各方协商一致解除该协议,否则协议持续有效。
2021 年 9 月 24 日,姜谦、刘忆军、凌复华、张先智、张孝勇、沈阳盛腾、
沈阳盛旺、沈阳盛全、沈阳盛龙分别出具承诺函,针对一致性行动关系的期限进行明确,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期间内,各方不会要求解除上述一致行动关系。
2、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情况
截至2025年4月2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满36个月,上述各方中的相关方经协商一致,于2025年5月30日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
议》,约定终止上述协议。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8 个自然人股东与 11 个员工持股平台股东之间、
8 个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再构成其他一致行动关系,11 个员工持股平台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11个员工持股平台股东各自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11个员工持股平台股东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执行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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