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
职能,进一步完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四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或有特殊
情况的,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 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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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 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 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科创板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科创板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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