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
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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