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效果,健全内部控制,促进公司提升管理水平,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由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检查监督等要素,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环境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检查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应用指引有关内部检查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检查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审议和批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代表董事会审查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审定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整改意见,积极协调整改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审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汇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组织各部门、各子公司的内控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配合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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