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一种金融合约,外汇衍生产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派生出来的外汇交易工具。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外汇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所需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以及公司外币应收、应付账款余额,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或外币应收、应付账款余额。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对应的外币应收、应付账款的账期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远期结售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不含 10%)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该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不含 50%)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该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在经审批的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办理事宜。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必须上报公司总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负责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