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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9:00:54 股吧网页版
安旭生物: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旭生物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上海锦天城 (杭州)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划相关的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二) 本次终止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 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归属、登记, 激 励对象未实际获得股票, 因此公司
本次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会对公 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 响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责。

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将继续认真履职,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此外, 公司后续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择机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激励计划 (草案) 》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终止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终止事项相关的文件. 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 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 《监管指南第4号 》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 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已就本次终止事项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除尚需取得公司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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