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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2 17:06:22 股吧网页版
8-3-3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0-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20年6月12日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审核)[2020]463
号《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以及发行人财务报表更新情况及经营等事项变化情况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10 月10 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审核)[2020]755 号《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因发行人财务数据调整,2020 年 9 月 30 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天运[2020]审字第 90710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根据中天运[2020]审字第 90687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核查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对《首轮问询函》相关问题部分回复内容进行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

正 文

第一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

一、《首轮问询函》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基本情况问题 3:

公开资料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持股或任职的其他企业涉及数量众多的行政处罚、诉讼纠纷事项。此外,公司、实控人和财务总监因财务数据追溯调整违反规定,于 2018 年被股转公司出具监管意见函。公司和实控人因在收购澳赛诺时未披露关联方且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于 2019 年被股转公司出具警示函。

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有效实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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