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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2 17:07:22 股吧网页版
8-3-2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0-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20年6月12日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审核)[2020]463
号《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以及发行人财务报表更新情况及经营等事项变化情况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 年 9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上证科审(审核)[2020]755 号《关
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
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

正 文

一、《二轮问询函》1.关于前次问询问题:

1.4 关于前次问询问题 14.4,回复材料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
计师的核查标准为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总收入合计超过 1,000 万元的经销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说明:(1)核查的“访谈或函证确认经销收入占经销收入比”高于“经销收入合计超过 1000 万元的经销商”占经销收入的比例的原因;(2)上述“收入合计超过 1000 万元”的标准的制定依据,中介机构的核查是否充分并足以支持其发表的意见;(3)对直销收入的核查方式、对应的比例情况,直销收入是否真实。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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