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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9:38:25 股吧网页版
美迪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与业绩相符,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营
业绩,并考虑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
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结构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按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为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1.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会另行审议通过的除外;

2.其他非独立董事,按第【九】条执行;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结合行业与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具体金额根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及相应年度的考核结果核定,并留有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完成当年绩效考核评价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期权、员
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的,以达到相关文件或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指标作为相应权益的解锁条件,按相关激励计划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考核指标可以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目标、部门职责、岗位职责进行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管理指标等。

第十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
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部
分绩效薪酬可以在月度工资中随基本薪酬发放,剩余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后发放,但最终绩效薪酬总额不得超过每人绩效评价后的年度应发绩效薪酬。超过部分,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保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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