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以及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7.不及时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8.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9.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0.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
11.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进行质押融资;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
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
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
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会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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