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节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定期报告等财务报告;
(二)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赠与或受赠资产;
(10)提供担保;
(11)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认购权);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本制度第九条(二)所列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以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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