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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8 17:44:01 股吧网页版
*ST紫晶: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9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ST 紫晶 公告编号:2023-050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州紫晶”)为原告
涉及金额:4800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若涉诉各方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
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判决
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于今日收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 0402 民初 589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22 年 1 月 7 日,广州紫晶与被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
订《质押合同》(编号:ZH 质字 78062022004 号),广州紫晶提供 1 张存单质押
(存单限值为人民币 4800 万元),担保被告依据其与珠海市诚禧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ZH78062022004)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广州紫晶系上市公司紫晶存储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经核查,上述《质押合同》在签订时,未披露相关对外担保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
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款“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质押合同》对广州紫晶不发生效力,广州紫晶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2022 年 3 月 16 日,被告在债权及存单尚未到期且未经广州紫晶的同意下,
被告擅自提前实现质权,对广州紫晶的存款予以划扣,被告的划扣行为严重违规,同时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对广州紫晶不发生效力,因此,被告应当向广州紫晶返还已被违规划扣的 4800 万元存款及利息。

广州紫晶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广州紫晶与被告签订的《质押合同》对广州紫晶不发生效力,返还 4800 万元存款及利息(利息从 2022年 3 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 0402 民初 5898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珠海分行于 2022 年 1 月 7 日签订的《质押合同》对原告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
限公司不发生效力;

二、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存款本金 480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48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从 2022 年 3 月 30 日起计至存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1800 元,由原告广州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800 元,被
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280000 元。”

三、风险提示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判决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继续积极主张权利,判决生效后将督促相关被告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与 2023 年 4 月 21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广东紫晶
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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