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0 19:33:01 股吧网页版
英科再生: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指派了律师
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

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3 人,代表股份
117,429,20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203%(前
述数据与以下相关数据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股份 87,205,04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773%。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2 人,代表股份 30,224,16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按
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
点后当场公布。因现场出席的股东及监事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会议由
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下列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