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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