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必优”、“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接受嘉必优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法律意见书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的必备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
法律意见书
文件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20.00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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