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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