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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4:02:57 股吧网页版
瑞松科技: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对应的事件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 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 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具有长期性、战略性的框架协议,且该等
协议将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 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 户项目定点意向书或中标通知书等信息,且该等协议(合作)将对公司产生较 大影响;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公司或公司产品取得了重要资质或认证;

(五)公司新设、增资境内子公司,且单次出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六)公司新设、增资境外子公司,且单次出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七)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进行股权投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

2.投资金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

(八)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且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1.8亿 元;

(十)《上市规则》规定披露的内容未达到强制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 认为对公司有重要战略意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 事件。

第九条 若达到上述自愿信息披露标准的有关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务秘密
等其他情况,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损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 求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公司基于保护投资者利 益、信息获取充分性、行业监管要求等考虑,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偶发性的自愿 披露,后续如未再出现相应特定情形的,可不对同类事项进行自愿披露。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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