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公司的内部制度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委会会议、股东会,并对相关议案与事项进行充分审议与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2025年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胡改蓉女士,197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博士,教授,博士
生导师,兼职律师。2003年7月至2009年6月,任职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商法教研室教师;2009年7月至今,任职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并担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等。曾获上海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上海市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等
省部级奖项。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5月12日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3年5月12日至今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2023年10月27日至今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2020年3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兼任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9月3日至今
兼任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二)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说明
本人未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不能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5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情况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情况:
姓名 应出席会议次数 实际出席会议次数
胡改蓉 6次 6次
(2)出席股东会情况:
姓名 应出席会议次数 实际出席会议次数
胡改蓉 2次 2次
本人作为上海谊众的独立董事,具备商法、法律专业背景,在 2025 年任职期间,始终
以专业法律素养为支撑,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会议召开之前,均积极主动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慎核查;在会议上,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恪尽职守的原则,依托自身法律专业的优势,客观谨慎地审议每个议案,对议案涉及的法律风险、合规要点进行细致分析,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合规合理化建议,为会议作出合法、科学、合规的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 2025 年所出席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重大事项均严格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审议结果客观、准确、有效,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2025年度出席专委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本人在公司任职董事会专委会委员情况与参加相关会议情况如下:
专委会类别 任职情况 应参加会议 实际参加会议
次数 次数
审计委员会 委员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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