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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17:09:02 股吧网页版
福昕软件:竞天公诚关于福昕软件调整2022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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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昕软件”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调整 2022年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合称“《股票激励计划》”)、《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
查的其他文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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