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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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40304-00009 号
致: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5 年 3 月修
订)》(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京源环保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京源环保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
5.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京源环保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6.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仅供京源环保为实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京源环保提供的有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资料,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2024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转增 4 股。
根据公司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2,289,038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及《回购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基于前述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事宜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方案
根据《2024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截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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