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员;
(七)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重大事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
第八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2、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的决议;
3、公司、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章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4、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上述交易不包括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许可使用协议。
涉及的以上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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