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申联生物、公司 指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 指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案)》 (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 管理办法》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申联生物 A 股普通
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联生物医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097 号
致: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申联生物的股票,与申联生物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相关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申联生物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证言;申联生物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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